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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中国公积金网! [2007-07-17 00:00:00]
内蒙古对经济适用房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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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经济适用房定性
[ 作者:
lily
来源: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6 文章录入:
lily
]
【字体:
】
内蒙古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平均水平80%的家庭定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但是,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认购。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如果确需转让,必须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当地政府仍有回购优先权,但回购后仍须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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