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首例利用他人信息诈骗住房公积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某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金。 经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分别伪造我省某医院职工王某和刘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将王某住房公积金两万一千多元、刘某住房公积金两万多元转入提前开设好的银行账户内。200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蔡某某。<--advertisement code begin--><--advertisement code end-->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伪造材料,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依法做出判决。 ( 作者:李静) <--function: content() parse end 16ms cos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