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大关县侦破一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冒用他人姓名、骗取 贷款会获得系列案件。 2006年1月,一名客户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关县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在递交了相关资料后未申请成功。该办事处聘用人员杨君宝利用该客户的申请资料,冒名在大关县建设银行开户,从大关县建设银行骗取 贷款2.5万元。同年3月,杨君宝直接冒用他人姓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后,骗取 贷款5万元。同年4月,杨君宝再次采取冒用姓名、更改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客户资料等方式,骗取 贷款5万元。 昭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此类 贷款诈骗案件暴露了住房供给基金制度在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缺失。在发放 贷款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银行”的角色,负责各方面审批手续,银行仅相当于发放、回收 贷款的“出纳”。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着金融部门的 贷款审核审批权,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这影响了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运用。因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往往控制着大量资金,且处置随意性大,这在杨君宝案中表现明显。如大关县寿山乡教师吴某某曾申请 贷款四万元,该笔 贷款批下来后,杨君宝却对吴某某谎称 贷款未批,遂假冒吴某某之名领取 贷款。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理念缺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着发放 贷款的主要全力,但却缺乏金融工作经验,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把审批 贷款当成了一般行政事务处理。如果杨君宝案中被冒领人已说明自己未领 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未引起重视,这是典型的缺乏风险意识。此外,管理者局限得考虑到有对方的公积金作抵押, 贷款是比较稳妥的,却没有想到这个抵押物有可能是虚假的。 三是 贷款审核审批存在漏洞。商业银行发放 贷款包括 贷款前审核、贷时审核审批、带后跟踪自己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由不同权限的人员进行,如信贷员负责调查抵押物的真实情况、部门领导负责审核、银行领导负责审批等。而住房公积金 贷款收工作人员少、分支机构多等客观条件限制,一笔 贷款的发放从始至终均是同一人完成,这就失去了发放 贷款各个环节间的相互制约。如杨君宝经手的 贷款均是其独自一人完成各类手续,对贷后资金的跟踪使用几乎没有展开,因此 贷款资金发放后客户是用来购房、投资、挥霍甚至赌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概不过问、不了解。 法律人士为此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置于银监会监督之下,纳入现代金融管理体系,政府实行宏观调控。这样就改变了少数人“掌管广大工薪阶层得住房公积金”的局面,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在 贷款审批流程中严格实行分阶段负责制,在交付 贷款人兑取 贷款相关凭证时,实行两人以上工作人员签名制制约。加大现行案件查处力度,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