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财政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再提取 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剩余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一个主要来源。政策一出台,即在此招致一些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质疑。认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已是私人储蓄财产的孽息,是归公积金所有人的共同财产,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违背了《物权法》的精神。其实,在财政部出台这个文件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一直是按上三块来分配的。尽管如此,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该不该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呢? 不错,《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市职工和单位共同缴交的并为职工个人所有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性质十分清楚。正因为如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都要给公积金缴存职工派发利息并履行告知的义务。这实际上市充分表达了公积金这个“所有”的概念。但持异议者认为,这点派息(按三个月整存争取档次的利率计并免税)远远不够。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应归缴存人所有。这似乎很有道理,可实际却不是这么回事。 首先,住房公积金不是商业模式下的基金。他不是有一部分人凑份子建立起来并进行创收运作,风险与收益共担的基金;而是由国家创立并给予优惠政策、缴存人所在的单位资助一部分的长期政策制度。依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而言,根本不存在什么风险,即便是2003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倒挂”(商业银行给予的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于公积金中心给职工的存款利率),公积金缴存人的利息也一分钱没少计。就存款收益讲,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确是受到了利率低带来的部分损失,可是,当缴存人获取住房公积金低息 贷款时,其较低的 贷款利息尤其是那点损失的存款利息所能比拟的?住房公积金不是商业基金,自然不应以基金的收益分配标准来衡量住房公积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这是一个目的性分厂明确的政策制度。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以住房——不断提高居住水平为前提的,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鉴于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也应以此为目的,即用与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那,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有何不妥? 最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是国家政策公平性的体现。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从这项制度中得到了国家给予的实惠。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局限,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那是不是这部分居民都能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住房问题?显然不是。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专攻城镇弱势群体,正是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种延伸,是国家政策普会的表现。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国家拿出住房公积金一少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设有如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样,是为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反过来,住房公积金对社会的无私贡献有能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健康持久的发展。 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适合情合理合法的。既然如此,对该问题还有不要再争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