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浦东分行房地产信贷分部、宝山、石化、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95)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为了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支行所属区、县支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发放业主住房维修货。
第三条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利用本市的售房净归集资金中的预备基金作为住房贷款基金,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用途,限定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
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申请业主住房维修贷款。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1.业主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立结算户和维修基金专户。
2.业主管理委员会在管辖的住房范围内,维修住房费用超过其结算户余额的,方可申请办理业主住房维修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额度控制在作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存本取息利息,到期的存本取息本金,集中增值资金利息和集中增值本金之内。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和还款日期不得超过维修基金年度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
第八条 贷款利率
业主住房维修贷款按银行同期同业往来的月利率计算,按季结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和还款办法
第九条 贷款手续
申请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业主管理委员会,须填写业主住房维修借款申请书报送本市各区、县房管局审核,区、县房管局在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申请书的审核栏目中签署意见,转送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在业主住房维修贷款借款申请书的审批栏目中签署意见,转送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事宜。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经办行,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意见,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售房维修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还款办法
借款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季结算,售房维修贷款到期尚未还清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借款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将业主住房维修贷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贷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贷款经办行有权检查业主住房维修贷款使用情况,借款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提供有关的报表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借款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0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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