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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制度扩面和防范风险的通知 南房金管〔2020〕62号

2021-01-05 09:35:06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着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筑牢业务安全底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非公企业归集扩面工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把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非公企业扩面建缴工作力度,加宣传催缴和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广大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向非公企业单位及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办事指南》等,提高单位依法缴存、职工合理维权的意识。每年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将非公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强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宣传引导非公企业积极建缴

(二)加大行政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加大政策教育和行政执法力度。加强与统计、国资委、市场监督局、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动态掌握非公企业信息,健全完善未建缴非公企业台账,定期寄送《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函》,及时跟进催建催缴对致函后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非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督促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

(三)提升服务效能。为非公企业建缴公积金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主动上门、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帮助非公企业逐步建缴到位,稳步拓展归集扩面空间,不断扩大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同时,加强对非公企业公积金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使用技能,引导非公企业在网上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补缴等业务,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整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通过伪造国家公文和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和提取条件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该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性和保障性。要坚持安全底线思维,大力防范和惩戒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一)加强提取审核。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在提取业务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存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协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若发现公积金相关业务人员玩忽职守的,包庇、纵容骗提套取行为或是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提供便利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行诚信承诺书制度。在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必须要求申请人认真阅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要求申请人承诺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闽建金〔201512号)。要建立内部信用档案将骗提套取情况登记备案,将失信信息纳入业务系统黑名单并随个人账户转移,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采取相应的资格限制处理;对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进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缴存单位存在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发函给缴存单位,要求缴存单位加强对失信职工进行教育,并协助限期追回骗提套取款项。缴存单位存在3人(含)以上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将向纪检监察、文明委、政法委综治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等上报该单位职员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失信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或降低相应考评表彰资格

三、防范贷后故意停缴行为

对个别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及其其他人事代理机构存在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将采取措施予以规范,防止违规缴存、贷后故意停缴等情况发生。

(一)严格贷前审查。各缴存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对违规代缴、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一经查实将拒绝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单位存在为3人及其以上职工代缴、代办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暂停该缴存单位贷款准入资格,并发函责整改。

(二)加强贷后管理。加大对“贷后停缴”风险的动态监控,建立贷后停缴风险定期研判和上报制度。对贷后故意停缴1年以上2年以下的,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失信情况记系统黑名单并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对贷后故意停缴2年及其以上的,将考虑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考虑按商贷利率计息发生贷后停缴人员且贷款逾期3期以上6期以下的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贷款逾期6期及其以上的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三)允许自愿缴存。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因失业、辞职等原因未再就业出现“贷后停缴”情况的,借款人可按原有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自愿缴存管理。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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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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