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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在职去世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的通知 西房金发〔2021〕31号

2021-06-28 09:51:51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史学习教育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现对在职去世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所需资料进行精减,现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职去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需提供

    1.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之一);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4.1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

   2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其他相关资料: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5.书面申请书、委托书可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6.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7.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丢失或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复印加盖原印章替代)。

    8.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与核实结果不一致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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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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