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政策仅限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并申请贷款的情形。如存在苏州大市外缴存的职工办理异地贷款的,另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首页—业务指南—住房保障—甲类/乙类/机关—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首页—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住房保障—甲类/乙类/机关—H10-1)
1.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二次住贷:×6倍);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注:“甲类计划人员”和“乙类且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房屋类型 |
房屋情况 |
人数 |
最高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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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 |
全国范围内首次住贷 |
面积≤90㎡且房价≤110万元(房价以园区置业担保公司评估价为准) |
1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88万元 |
其他 |
1人符合条件 |
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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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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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二次住贷 |
1人符合条件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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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
50万 |
住贷次数:包括所有买受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的住贷次数。
贷款年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存量住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注: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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