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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07-22 08:33:20     青海日报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现将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购买二手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满1年以上方可提取,且在3年内只能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一)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住房,即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存在除提取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外人员的。
(二)异地购房且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
(三)购房区域属于中心认定的购房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购房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是指该区域内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发现购房价格明显偏离该地区房屋市场价格、购房金额与提取金额接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区域。)
(四)没有真实购房自住意向,通过房产交易中介,微信群、朋友圈套取公积金小广告,违规机构在街道小巷张贴的小广告等非正规渠道办理购房手续,或经公积金中心核实非本人真实购买,由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为谋取利益购买后通过异地公证处为缴存人办理过户公证,后向提取人办理过户手续,收取提取人手续费,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将房屋转让的。
(五)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中心相关规定提取
二、缴存人购买商品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且在购房提取2年内撤销备案的,缴存职工须将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中心。
三、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缴存人婚姻状况、不动产信息、购房备案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无法核查到相关信息或存在职工提供资料存疑的,留存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批时间。
四、缴存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五、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牟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中心将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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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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