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七)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七、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在当日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结清撤销抵押证明、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上传公积金中心归档。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二、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三、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定期在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保障公积金资产安全情况下,本办法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