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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8-23 10:12:06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助和互助作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额度
(一)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报账制。每次提取额为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已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重新提取
二、提取凭证
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两年内的拆迁通知、拆迁协议、结算清单和发票(或收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两年内的建房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及两年内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凭证。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和自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的还款明细证明材料。
(五)支付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    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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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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