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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办法

2011-08-23 14:48:5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能及时、准确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及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办法》、《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办事处信贷人员,在办理公积金信贷业务过程中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条 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条 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中载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则上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凡个人记载信用报告中任何借贷行为,累计有10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1笔贷款,产生连续6个月以上逾期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2笔贷款,且均有连续4个月以上逾期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3笔贷款,且均有逾期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信用卡、银行卡等有1次超过6个月以上不良记录的;有3次超过2个月的以上不良记录的;有4次超过1个月以上不良记录的。

六、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数额较大的,且在申请贷款时所担保的借款人还未还清贷款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的借款人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借款、信用证恶意透支、信用卡及银行卡恶意透支、担保及典当履约等。

第六条 借款人、担保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按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异议处理规程》办理,因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有不良记录的,由经办银行出具说明意见。

第七条 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原则上都要进行查询。由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同时应查询担保人的信用情况。

第八条 共同借款人有第四条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时,视同借款人处理。担保人有第四条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更换担保人。

第九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有1笔贷款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借款人已在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已取得贷款,且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尚未还清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负债已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以上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家庭收入的55%。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人员必须是经管理中心同意并有人民银行授权的管理中心信贷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信用信息查询人员违反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或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使用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征信使用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报告只查询五年之内信用情况,五年以上的不再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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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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