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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23 15:07:40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内的存储余额,转入购房、还贷、租房专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本人账户,

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签订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购买商品房为高层的期限在三年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账户不为零。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剩余房款。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部分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

本息额。
部分还款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先息后本还款方式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记录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的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还款;
第十三条 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家庭租房的面积不得高于经济适用房面积,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为15%,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收入×规定比

例)×交付房租月数。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

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根

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开发商账户;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房改批复、有效付款凭证;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建房四证、单位分房楼盘表、《集资建房协议书》、集资收据、单位售房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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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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