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佛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期和试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租房支取业务的通知

2011-08-25 16:50:5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年期和租房支取业务,作以下调整和试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期。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贷款年期”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其他规定不变。
二、试行开展职工租用房屋部分租金申请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
(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
(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租赁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房租发票或相关凭据。
(五)租房租金使用支取,每半年申报一次。
具体申办租房租金使用支取的手续要求(须知),可登录http://www.fsgjj.gov.cn查阅。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