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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

2011-08-25 17:04:3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为进一步明确贷款程序、条件,严格贷款审批,规范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对借款人的要求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持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借款人必须以自住为目的,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二)借款人收入的计算。借款人一般不需专门提供收入证明,月收入按借款人及配偶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推算。其他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其收入予以计入。未依法缴交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不予计入。
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月收入按如下方法计算:
  月收入=(单位月缴额+个人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三)每月还款额的限定。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一般不超过50%,经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后,最高不超过70%,同时每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同意用其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公积金月缴额之和。
  (四)借款人因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用《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属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申请借款时,借款人及用于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必须一起签名及按手印,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承诺书》。
  (七)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
  (八)对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住房、抵押物的限定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并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借款,以《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的,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或经中介机构评估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决定。《证明书》所标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而不能满足借款申请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别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购买一手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已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备案登记,盖有“东莞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章”。
  (六)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借款的,必须先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并自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
  (七)借款人向自然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借款的,房屋必须先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并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所贷款项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内。
  (八)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借款的,必须以所购买房屋作抵押。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借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联)
  2、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
  3、抵押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借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
  3、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完税证明、契税
  4、未付清房款证明或买卖双方约定说明书
  5、抵押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
  6、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时)
  7、出卖人身份证、个人储蓄存折(购买二手房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时要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5、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2、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此时要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
  3、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
  以上材料全部要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房地产抵押承诺书》;
  (二)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出具《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按揭登记申请表》(购买一手商品房用)及《收件清单》给借款人;
  (三)借款人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按揭登记申请表》到所购置住房属地房地产交易所及商品房开发企业加意见及盖章;
  (四)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或《不准予贷款通知书》给借款人,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五)借款人凭《收件清单》到管理中心领取《准予贷款通知书》或《不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六)借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交纳有关贷款费用,银行为借款人开设还款账户;
  (七)银行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市公证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公证、按揭手续(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的办理抵押手续);
  (八)银行将所贷款项划入《准予贷款通知书》指定的账户内;
  (九)银行将1份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给借款人;
  (十)借款人不定期在还款账户存入足够资金,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所订立的还款日期每月从还款账户内扣款,借款人账户资金不足造成当月不能扣款的,按日累计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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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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