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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逾340万职工无住房公积金

2013-08-28 09:29:36   陈武东   信息时报      我要评论()
摘要: 9月1日,新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

 

  9月1日,新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开始实施,替换2007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据了解,新《办法》将实施到2018年8月31日。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东莞有逾340万职工无法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新《办法》,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不办理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入职30天内单位就得缴公积金

  据了解,新《办法》删除了“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的规定,不再给予非公有制企业缓冲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单位属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规定,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对于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对于缴存基数,新《办法》规定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则是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述参照数的20%,且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新《办法》还明确,无论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份公积金,还是个人缴存的那份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同时,个人所缴存的公积金将按照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就是公积金存款的计息日,从个人存入公积金的那天起,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若逾期不缴公积金 可申请强制执行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2012年东莞的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达4237990人。然而截至今年7月底,结存单位只有15375个,归集总人数只有806836人。由此可以计算出,有逾340万职工无法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对此,新《办法》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负责人坦言,上述规定没有设立具体的 处罚衡量标准。为推进依法行政,经东莞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据自由裁量标准,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人数的这两种情况,将根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的轻重不同处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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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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