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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严厉打击各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2016-03-08 17:47:33          我要评论()

近期,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政的实施,个别中介机构打着各类旗号,通过微信、QQ群、 网站等平台大肆宣扬并实施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修改个人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低保 证》等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收取高额代办费用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给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广大职工的财产、信誉带来了严重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郑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上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 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 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业务办理网点将加大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报纸、网站等 媒体向社会公开,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退回,取消其2年 内提取贷款的资格;对伪造材料和使用伪造材料的,将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各类 证件仍违法使用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请广大职工不要相信此类非法宣传广告,以免给自己的财产、信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住房公积金客服中心热线电话:12329;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电话:6717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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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Tags: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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