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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集民意

2021-04-23 08:32:05     中国建设报      我要评论()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缴存基数,非按月发放报酬不强制纳入;存在亏损等单位可申请降低或暂缓缴纳;单位欠缴,职工可投诉并要求追缴……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结合深圳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改革创新,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索。

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

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限届满后单位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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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a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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