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某体育用品公司381名职工至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心接诉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多次约谈该公司,对投诉职工的劳动关系、入职起止时间、工资收入等进行调查核实。与信访局、征收中心、规划等部门密切联系,发函通报相关情况,避免矛盾激化,联合督促单位依法补缴。2018年5月至11月,公司对投诉职工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了测算反馈,并经381名职工确认。2019年1月7日,中心向该公司送达了补缴告知书,告知公司须及时为381名投诉职工补缴在职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4302573元。2019年1月29日,中心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中心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上诉。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心对该公司做出的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中心于2021年6月16日向该公司依法催告履行行政决定,督促其主动为381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为了让补缴金额尽早入账,让职工安心,中心认真研究补缴的每一个细节,制定补缴方案,比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分人、分单位、分缴存银行梳理明细,并协助公司上门7家缴存银行网点,逐一办理补缴登记,办理补缴手续。截至7月8日,完成了381人补缴登记、单位补缴4302573元的汇款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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