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石公管委〔2024〕6号),2024年7月1日起,河北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以下4个方面的变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范围由“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扩大至“本人及配偶在市四区和高新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频次由“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变更为“每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高购房提取频次和及金额
2024年4月1日以后(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房产持有期间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每人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1、认定材料由原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变更为“《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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