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近日出台《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规定,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凡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缴存协议,进行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开住房公积金帐户,凡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原则不超过24%,超过24%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其公积金缴存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取个人帐户的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翻修自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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