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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低工资者个人免缴公积金

2007-11-01 10:03:00   Roone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须为连续工作一年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存缴比例在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到20%内,领取最低工资的员工个人可凭证明免缴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仍须为其缴存。

  昨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新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背景

  历时三年多次修改终出台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温远军介绍,东莞市从1999年5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2004年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但当时缺乏具体操作细节。因此,东莞迫切需要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办法,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行为。

  温远军告诉记者,基于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4年开始调研,走访了17个镇(街)的行政机构、企业负责人和一线生产工人,着手起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这个草案要几经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

  今年4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再次修改,并更名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之后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又多次征集各方意见并作出修改,最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于10月下发。

  ●解读

  1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根据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东莞市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放宽了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据了解,在《管理办法》起草之初,是将这个起始时限定为半年的,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将这个时限修正为一年。因为考虑到东莞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流动性比较大,而能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一年的员工一般都相对比较稳定,也愿意接受这项福利制度。

  2 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需要缴税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新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对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温远军介绍,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则需要缴税。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有董事会的,还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一般应确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种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种。

  3 领取最低标准工资者个人可免缴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标准工资的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标准工资。

  单位为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免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温远军表示,东莞还有不少企业的工人工资很低,对于他们而言,每月缴存几十元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管理办法》特地增设了这一条款,充分为收入较低的一些务工者考虑。而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不代表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的务工者不可享受到这项福利制度,虽然免缴个人部分,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保障了务工者都可以享受到这项社会福利制度。

  ●链接

  市民提取公积金可就近办理

  从10月8日起,东莞市新增了三家镇区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账支取业务,分别是建设银行虎门支行、常平支行和塘厦支行。

  此外,除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各镇区支行网点外,自9月起还新增了17个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建行办理网点,非本市户口离职、离退休及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公积金提取业务,都可以在就近的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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