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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惩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2006-10-12 12:12:00   佚名   江西网      我要评论()

中国江西新闻网10月10日南昌讯(记者邓小勇报道)今年5月,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新规定,凡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只要有最近一个月的还款记录,即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每年提取一次。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方式由此变得更加灵活了。

  然而,近日该中心发现有个别职工利用虚假、伪造的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风险,若今后发现有职工提供虚假、伪造材料,骗、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该中心将没收其所有虚假、伪造材料,并暂停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对其所提金额予以追回,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同时将其行为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在中心网站公布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该中心对提取手续还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往在办理提取手续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单位已盖章签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采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方式,则要另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的,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双方关系证明。今后,在提取公积金的同时还要在原有这些材料基础上加带购房合同原件,如不能提供购房合同的,该中心会经过核实以后再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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