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是非分之想,也当立即了断。
你随意登陆上海各家住房门户网站,在其论坛上,近期有关上海住房公积金使用创新的两则新闻连续被广大网友热议。所谓热议,赞同的声音很微弱,反对的声音则很强势。
所言两则新闻分别是:其一、去年上海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收储廉租房源近29万平方米,该新闻将此做法作为经验介绍来报道;其二、上海拟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支持经适房建设,具体做法是,2009年市里在利用公积金余额方面推出了一些新政策,试图在经适房建设方面进行一些尝试,主要是动用余额用于经适房建设放贷。
以上两则新闻都系沪上同一家媒体报道,前一则已在做,后一则是否也已悄然在做信源不清。
普遍的反对声音集中于下述几条理由:公积金是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即便企业缴纳部分,也是存于个人账户之内,专供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申请购房贷款;既然公积金的性质如此,且必须专款专用,政府凭什么拿“个人账户”的专有资金去充当好人;收储廉租房及建设经适房,都系政府行为,所需资金当从财政预算中走账,绝对不能拿“个人专有”的公积金去变相补贴“困难群众”。
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抑或说政府已做的或拟做的是否符合章法?具体情况需要客观分析:
首先,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有法可循。国务院1999年就颁行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属于国家级行政法规,2002年又颁行有“修订版”。其次,修订后的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权属、用途规定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堵死了地方政府打“擦边球”、动“歪脑筋”的非分之想。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所谓“增值收益”指住房公积金放贷的利息收益,也即“公积金增值资金”。
拿以上法条对号入座,上海去年拿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收储廉租房源是符合章法的。沪上网友对“新闻一”的质疑主要在于对条例之规定缺乏了解,政府相关机构亦没有及时做出解释。而就“新闻二”所及,倘若已悄悄进入实施阶段,则系政府明显的违法之举。这样的先例,在层层都强调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今天,绝对不能再搞“下不为例”。退一万步讲,即如“新闻二”所及还只是非分之想,也当立即了断。
上海为何萌生“新闻二”所及的非分之想,撇开决策机构听起来冠冕堂皇的主观理由及愿望,客观因素也有两条:一方面除上海之外,北京等大都市、部分省会城市,都有突破“条例”限制的非分之想;另一方面,这些城市都通过本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建言献策之名头,鼓动各地政府别被现有行政法规捆住手脚。譬如,市政协委员、九三市委副主委黄鸣就建议“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面,包括向直系亲属开放。”显而易见,黄鸣委员之建议,与条例之第3条、第5条直接抵触。
病急不能乱投医,更不可乱用药。拿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收储廉租房源,上海尽可放开手脚做,拿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经适房建设放贷,属于明显违法,上海不能带这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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