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
二、除集中封存户职工外,缴存职工因购房办理一次性提取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等非销户提取业务时,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有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 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 2009〕13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 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以及在 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
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购买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
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私产住房
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
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公有现住房
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
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购买其他自有住房
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明确首付款金额,或职工与他人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用以购房、建房、修房信息、借款人及银行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的,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3)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见附件1)。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2.大修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3.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2)《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见附件 2)。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登记资料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复印件一份。
6.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登记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无住房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按月提取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4.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应提供《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5.市场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应提供发票及复印件一份、《无住房承诺书》一份。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原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复印件一份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销户提取业务范围
1.离、退休;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失业保险金;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按月提取业务范围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第十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二)提取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 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 4)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职工配偶患大病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患大病的,应提供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以下同)。在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
(二)按月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第十六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其中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提协议书》。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一)提取额度
(二)提取时间
1.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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