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鞍银发〔2011〕15号)文件精神,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一是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36%上调至0.40%,上调0.04个百分点;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6%,上调0.35个百分点。二是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3.75%上调至4%,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3%上调至为4.5%,上调0.2个百分点。从2011年2月9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利率标准办理;之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利率执行,从下年度1月1日起按新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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