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地方新闻» 正文

本溪市把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书》

2011-08-26 10:20:35     辽宁振兴网      我要评论()

从现在开始,本溪市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写入《劳动合同书》,即只要单位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举措,不仅打破本溪市非公有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空白,更有效保障了广大企业职工切实利益。
自1993年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建立至今,全市共有1866个单位,18.8万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已突破25亿元。但是,目前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难点是企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这部分单位的职工很难享受到国家给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问题也很难解决。为了保护职工权益,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写入本溪市《劳动合同书》中。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款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五条明确规定“甲方(用人单位)按《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乙方(员工)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劳动合同书》从2007年日月起在本溪市执行,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强制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本溪市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提高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