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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转账"偿还房贷

2011-08-26 14:39:44     辽宁新闻网      我要评论()

  7月1日起,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转账偿还贷款。“按月转账偿还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还清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用公积金还贷的职工,先从本人公积金账户扣划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时,再从其配偶(已签约)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公积金本息,再不足时,从还贷银行卡(折)中扣划公积金本息。

  申请条件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欠缴不得超过3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无逾期的(对新发生的贷款,可直接签约代扣,不受此限制),公积金缴交率达到规定比例且公积金可用余额大于6个月还贷额,其中公积金缴交率规定比例为16%(单位与个人合计比例)。

  申请材料为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原件,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还款银行卡(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初办理贷款业务的办事处(或营业部)前台,填写《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画押后,申请便生效。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孙伟告诉记者,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按月转账偿还贷款”,他人不能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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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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