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晨报》记者:请问胡副主任,对单位没有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如何处罚有什么样的规定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副主任胡维优:对逾期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我分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理,并适时进行媒体曝光。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职工发现自己就职的单位没有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拨打电话88363003、88277972举报其单位,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亚分中心将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住房公积金
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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