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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

2011-08-30 10:23:45     凉山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要评论()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购房情况的认定,以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购房查询情况》和金融部门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出具的家庭购房情况和金融部门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注明的购房贷款情况,按相关政策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标准。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家庭购房情况,应以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为依据。
  二、为尽快适应房屋登记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各县市政府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尚未建立房屋信息登记系统的县市应尽快建立,数据不完备的县市,要尽快完善系统和数据。各县市政府要力争在2011年6月以前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三、各县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要求,认真履行需求职工家庭住房查询职责,负责地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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