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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镇海区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1-08-30 11:12:50     镇海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和甬房公委〔20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精确到元。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4930元的按14930元计缴。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另文通知。
    三、缴存比例
    2009年度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报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以及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个单位应执行一个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一致。
    四、缓缴免缴
    缓缴。连续亏损3年以上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免缴。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五、执行时间
    经核定批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以及缓缴、免缴,执行期一年,均从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
    六、办理程序
    (一)6月22日起,各单位经办人自带U盘或软盘,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导出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表数据。统发工资单位于6月17日起导数据。
    (二)7月17日前,各单位将调整后的电子数据和清册报表上报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调整。缓缴和免缴等一并申报办理。统发工资单位请于6月23日前报送。
    (三)7月20日起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托收汇缴。
    各单位接文后,请抓紧做好缴存调整工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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