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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至少一半 需书面证明

2011-08-31 09:52:40     中国宁波网      我要评论()

  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了解到,即日起慈溪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不低于50%,需借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证明。

  据了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日前接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所调整。

  借款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有限保障。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不低于50%。对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暂停受理。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贷”又“认房”。

  借款人的住房套数,依据拟购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各自名下拥有的住房总套数,等于整个家庭拥有的住房数量。

  借款人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已经还清了上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是还清后出售了住房,只要你有贷款记录就属于第二套。

  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但家庭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有住房的;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都要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提供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并在面谈面签笔录中增加有关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的内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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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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