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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操作暂行办法

2011-08-31 10:01:59     慈溪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工作,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

  凡按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房并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二、提取条件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可半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以前月份未提取的视作放弃;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时,可按规定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每月提取金额为300元。

  (二)每月可提取金额应根据不同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月租金;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租住房屋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2、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应超过所租房屋月租金的70%。  

  三、提取材料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单、承诺书和实际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即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发票外,还应根据不同租赁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应提供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

  2、其他到市场上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或其核定的承租住房证明。

  四、注意事项

  1、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欺骗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通报有关单位。

  2、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支付租金提取月份最早可从2009年6月开始计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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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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