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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出台

2011-08-31 11:23:56     四川在线网      我要评论()

  《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9日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将于今年9月9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的,或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等情况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办理提取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 (或授权委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填写《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由单位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员向所属管理部申请,经所属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后办理支取。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员或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于每年8至10月期间集中办理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其他提取业务为日常办理。此外,《办法》还对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专款专用和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该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截止本办法公布之日,尚有财政欠配套住房公积金的县,暂不启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及还贷的提取,待财政配完欠配套住房公积金后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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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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