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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20 18:07:23 问:
租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最近工作不稳定,收入也不是很乐观,听说是租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来缴纳房租,不知道具体需要什么证件手续或者证明,流程繁琐嘛,如果可以提取多久可以取出来呀
回复: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因各地政策不一,具体提取流程和提取资料请咨询公积金缴存地中心。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18 11:27:40 问: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基本都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我所在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不支持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而且也没有明确不支持的原因,希望贵部门可以给与协调
回复:您好,商转公贷款和商公组合贷款是地方性政策。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16 09:31:44 问:
公积金能不能全省通用
公积金能不能全省通用
回复:您好。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公积金都可以全省用。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16 09:25:08 问:
公积金重新启用
我以前在本省郑州市上班办的住房公积金后来不干了,公积金一直处于封存状态,现在在本省平顶山市考上教师了需要重新缴纳,公积金卡和账户可以在本省通用吗
回复:你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同。原公积金账号封存6个月后,可以在新缴纳地申请公积金异地转移,把原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转至现单位。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13 17:04:23 问:
装修是否可以取住房公积金
装修自住房屋是否可以取住房公积金
回复: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符合以上六条可提取使用公积金。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11 23:22:53 问:
女性用公积金贷款期限多久?
女性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到退休年龄,现在退休年龄算到50岁还是55岁?
回复:您好。贷款会根据您年龄、银行流水等还款能力来综合考虑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08 10:57:13 问:
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未足额还款有什么影响
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未足额还款有什么影响
回复: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当天未足额还款,在15天内往还贷银行卡中存入差额,银行会自动发起补扣,不算逾期,也不收罚息。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04 23:02:07 问:
商转公
本人于2019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由于当时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开放混合贷业务,只能选择商贷。现公积金中心开放混合贷业务,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混合贷业务,将商贷转为公积金贷?
回复:您好。商转公是地方性政策,商转公需要的资料和手续需要咨询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1-01-04 15:30:59 问:
公积金组合贷款
因考虑置换买房(卖掉首套后再买,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并还清),贷款60万,想以夫妻二人公积金贷款40万+商业贷款20万进行组合贷款。想咨询下: 1)关于可贷额度。按照公积金的余额规则,假如我们夫妻二人只能公积金贷款40万,商业贷款另外贷20万是否可行?即商业贷款的额度是否要包含在公积金贷款总的额度之内? 2)关于每月还款额。根据公积金相关规则,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夫妻二人缴费基数的60%,那么整个组合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是否也是不能超过缴费基数的60%?还是只要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对应的每月还款额不超过缴费基数的60%就可以? 3)在符合累计缴费年限、连续缴费6个月等等的前提下,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夫妻双方各自余额的10倍(各不超过30万)计算,问:假如我的账户余额是2.12万,我老婆账户余额是1.88万,那么贷款额度是否是(2.12+1.88)*10倍=40万,还是要各自舍去账户余额中的小数进行计算?譬如(2.1+1.8)*10=39万?
回复:您好。1、组合贷款本来就是公积金和商业两笔贷款。 2、只要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对应的每月还款额不超过缴费基数的60%。 3、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留言]匿名网友 于2020-12-30 16:23:16 问:
公积金提取
请问离职之后公积金可以一次取出来吗?
回复: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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