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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积金局出台标准明确公积金行政处罚“尺度”

2011-08-23 18:48:3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提出了详细的处罚标准。

  根据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上述规定没有设立具体的处罚衡量标准。为推进依法行政,今年8月1日,经东莞市政府批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据自由裁量标准,超过“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规定时限不足15个工作日的、达到15个工作日不足20个工作日的、达到20个工作日不足40个工作日的、达到40个工作日不足60个工作日的、达到60个工作日的,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罚款。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100人的、达到100人不足300人的、达到300人不足500人的、达到500人不足1000人的、达到1000人的,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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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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