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起执行
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通讯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须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3.《营业执照副本》应在有效期内且已办理工商年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在有效期内且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登记。单位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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