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性提取
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房款,有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提供签署一年以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办理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额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系配偶购房,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本人、配偶户口单页,及全户人口增减登记页)。若系其它直系亲属购房,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提供购买商品房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房管局出具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系配偶购房,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户口单页,及全户人口增减登记页)。
销户性提取
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的;
提供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迁出本市的;
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调离本市的;
提供调函的原件和复印件;
6.出境定居的;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7.死亡的;
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
8.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提供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缴存人为外地户口的;
提供外地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庆离职职工提取
摘要: 离职职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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