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第1至3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2、符合第4项支取条件的,在还款期内,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3、符合第5项支取条件的,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4、符合第6至14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全部余额。
呼和浩特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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