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7、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职工下岗、失业满一年(以办理失业证日期为准)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12、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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