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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机构设置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2]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省建设厅《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函房字33号)、省编委《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的批复》(浙编[2003]5号)和丽水市编委《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丽编委[2003]14号)等文件精神,于2003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的副处(县)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处、归集管理处、使用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四个职能处室;下设青田、景宁、云和、龙泉、庆元、遂昌、松阳、缙云八个分中心,现核定编制66人,其中市本级核定编制15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偿还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业务,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年度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系统,保证贷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负责记载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月补贴的提取、使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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