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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经长治市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是市政府直属副处级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潞矿设立分中心,正科建制,在12个县(市)郊区、潞城市、黎城县、长治县、壶关县、长子县、襄垣县、沁源县、屯留县、平顺县、武乡县、沁县设管理部,正科建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公积金财务科、资金运营科、纪检监察科、信息科、征稽科六个科室。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学习借鉴新加坡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的一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 于1991年在上海试行,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94]43号)”,开始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集方面发挥的现实和潜在的作用,使得这一制度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我市也高度重视,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于1994年开始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长治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科建制、自收自支、为市房改办下属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进行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形成了“住房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2002年3月24日又下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规范了管理行为,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2003年我市成立了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入了正常履行权利的阶段,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科学、民主、自主决策。实践证明这一决策制度的改革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资金安全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05年12月底,除市本级外,有黎城、潞城、武乡、壶关、长子、沁源县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全市已有1500多个单位,19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也由原职工工资的两个5%,提高到了两个6%,有的达到了个人缴6%,单位10%、12%,覆盖率达到50%,归集率达86%。全市累计归集12.74亿元,累计支取2.26;累计发放个人贷款1672户,金额6028万元,售房款累计归集1.99亿元。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公房出售、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相互促进,经过十年的探索发展、不懈努力,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发展轨道,为巩固房改成果,扩大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活跃房地产市场,丰富和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刺激国民经济增长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最终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忠实践行“三个代表”,艰苦奋斗、改革创新、科学运营、防范风险、强化归集,发展个贷,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创优工作作风,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长治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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