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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隶属于呼和浩特市政府的正处级职能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拆迁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全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指导全市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属地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收缴的执法检查。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牵头拟订物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和租赁备案制度;负责对商品房预销售进行管理,承担房产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对房地产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行业管理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危房鉴定和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十一)牵头审批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十二)负责指导旗县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党建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实绩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书档案、应急处理、后勤车辆、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涉及房产事项的热线受理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报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制订系统内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本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与计划使用工作;负责财务统计和会计统计监督;负责督促、检查系统内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对房地产执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房地产政策研究、法律咨询及法规知识的学习普及工作。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及提高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和危房改造;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的备案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备案;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审批备案;负责物业管理项目验收;负责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承担落实私房政策和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市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自治区、市廉租住房租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指导旗县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科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并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

 

负责执行国家行政审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和全程受理本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和办理事项必须的勘察、勘验工作;组织需市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有关会议论证、审核、审定事项的协调工作;审核、上报需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办理部门领导交办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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