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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于2003年4月6日,是在原龙岩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基础上经机构调整而成立。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下设7个县(市、区)管理部,分别是新罗区管理部、上杭县管理部、武平县管理部、长汀县管理部、连城县管理部、永定县管理部、漳平市管理部。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管理部之间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办法。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以及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核,提交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市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局和市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局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十五)承办市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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