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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2]353号)和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批复》(攀编发[2003]1号)而设立的,直属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中心设政研部、资金部、信贷部、综合部4个职能部门和仁和区办事处、盐边县办事处、米易县办事处等派出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全市和市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贷款计划;
(2)负责记载全市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核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4)督促各单位按期汇缴住房公积金;
(5)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及贷款;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贷款及利息的回收;
(7)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8)负责对县、区各办事处的管理和检查指导;
(9)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较好的综合效益。截止2005年10月底,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累计额达到 14.5 亿元,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 4.66 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36 亿元,有力地支持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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