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县级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据《条例》负责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运作;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科、财务科、审贷科、技术科、稽查科、奎屯分中心。各县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伊宁县管理部、霍城县管理部、新源县管理部、巩留县管理部、昭苏县管理部、特克斯县管理部、察布察尔县管理部、尼勒克县管理部)。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按照垂直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伊犁哈萨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