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专栏 » 常见问题»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知识相关问答

2014-07-31 16:55:03     天津日报      我要评论()

  问:职工是在办理贷款之后,再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吗?

  答:职工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再申请办理增加配偶的委托提取。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应由借款人本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

  问:哪些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问:职工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何时生效?

  答:协议签订后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并成功提取后即生效。

  问:办理委托提取的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哪个资金账户?

  答:职工按月还款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问:提前还款适用于委托提取吗?

  答:只有借款人按月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适用于委托提取业务,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不适用委托提取,借款人发生提前还款或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提取


分享到:

(编辑:taibai)

 

 

 

 

Tags: 贷款提取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