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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07-08-22 15:16:00   佚名   新浪网      我要评论()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免税政策。其收益也并入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职工个人及其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存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管理中心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与职工明细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的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法律链接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2.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2000]842号)规定,北京市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

  3.根据北京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2]字第100号)规定,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市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其超过上限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北京目前提取比例为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1)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2)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账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分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作为一项住房储备金,从建立的单位范围和职工范围来看,有如下两个特点:(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单位范围和职工范围分别是:

  单位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

  职工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的在职职工,外方职工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必须为职工按时建立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尽快建立。同时,对于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日后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条例》发布之日前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愿意也可以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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