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变更或终止(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
(6)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并经本人申请的。
发生上述7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目前,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上述第1~4项),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封存管理。凡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上述第5~6项),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缴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缴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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