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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下月起公积金贷款不必每月跑银行

2003-10-12 16:50:06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11月1日起,凡在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不必每月到建行办理住房资金提取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只要与贷款行签订一份《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银行每月就会将贷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等住房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还款代扣卡账户内,用于还款。凡是在建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向建行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据了解,借款人填写《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由单位签章后,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如需提取配偶住房资金的还应携带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委托提取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等)与建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建行按协议约定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等住房资金划入借款人代扣卡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当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账户内金额大于当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按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如小于当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按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的余额提取(各账户内必须保持壹圆的余额)。借款人在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前,应检查自己还款代扣卡账户内的资金,如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应及时补足,否则造成还款失败,将按逾期处理。

  该负责人还强调,办理业务所需表册,贷款人可到贷款建行领取,也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下载。

  委托提取住房资金有关规定政策解读哪些职工可提取住房资金偿还贷款?凡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支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都可以申请委托银行提取住房资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借款人当月还款后,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根据借款人当月还款金额提取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缴存银行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缴存银行按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及时补齐,否则按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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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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